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小,1036,2013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桃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蓋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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