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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竹城代官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孝存
被 上訴 人 齊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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