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簡,1241,2015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41號
原 告 李武隆
訴訟代理人 李旺輝
被 告 李旺水
訴訟代理人 李旺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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