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勞簡,23,2014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蘇士侑
被 告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紅櫻
訴訟代理人 石涼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