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簡,1146,2013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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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46號
原 告 張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瓊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
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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