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11號
原 告 林鳳妹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被 告 徐敏雁
訴訟代理人 徐復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7 月15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