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簡,260,2014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26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碧月
訴訟代理人 林金城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滿林昌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 告 安佐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士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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