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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小字第46號
原 告 黃凱斯
被 告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立登記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此有原告提出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各1 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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