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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7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李水忠
被 告 蘇巧君即黃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下午2 點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原告更正後之聲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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