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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142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律師
被 告 李庭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下午15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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