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簡,275,2014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張雅婷
被 告 吳富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下午4 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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