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黃清風
上列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B共有人及取得權利範圍欄關於「黃正園6169/1000」記載,應更正為「黃正園6169/1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所為103年度桃簡字第987號裁定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B共有人及取得權利範圍欄之記載,係數值漏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