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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7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黃晋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晋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1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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