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簡,1440,2015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40號
原 告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月桂
被 告 滙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曼玲
被 告 黃永國即詠信工程行
許傑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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