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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7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陳建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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