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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號
原 告 吳榮彬
訴訟代理人 周延隆
被 告 林曉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上午9 時5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提出系爭房屋目前租金行情為新臺幣12,000元之相關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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