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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龍鳳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育宗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87號與被上訴人詹順義即均盈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5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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