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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黃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第8頁第17行姓名「黃風嬌」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鳳嬌」。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8頁第6行以下之附表一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所為103年度桃簡字第987號判決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8頁第17行之姓名及同頁附表一之記載,係誤寫姓名及缺漏附表內容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附表
分割後土地 (如附圖二) 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共有人及取得權利範圍 編號A 244 黃萬福、黃秀琴、黃秀嬌、黃秀桃、黃秀美、黃明賜、黃春光、羅黃好、廖黃阿秀、黃玉蘭、黃佳慧等人公同共有12分之2 編號B 390 廖萬全87/10000 黃正園6169/1000 黃鈴茹1872/10000 黃造蓉1872/10000 編號C 317 黃新證3848/10000 黃火盛2304/10000 黃鳳嬌3848/10000 編號D、E 513 黃清風1/2、黃明忠1/4、黃明俊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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