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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一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莉莉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梁莉莉至民國(下同)104 年4月30日止尚積欠聲請人188,529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詎相對人梁莉莉竟於財務困難之際,於101 年12月26日,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399 建號,所有部分1 分之1 ,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湯憶文,致聲請人私法上地位顯有因前開買賣行為而受侵害之危險,相對人間之財產移轉行為,已害及聲請人之債權。
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相對人湯憶文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梁莉莉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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