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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調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創基等二人間聲請調解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創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076,933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逾期未為清償,竟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以贈與為原因,將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65 分之16(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OO,致其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清償債務。
而相對人黃創基於債務逾期之時,仍為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基於詐害債權之故意,並害及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相對人間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相對人黃OO就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登記為相對人黃創基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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