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1308,2017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浚菘
被 告 曹亞明(即曹文錦之繼承人)
曹聖明(即曹文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建物之權利範圍「1/32」、附表編號2 建物之權利範圍「1/10」、附表編號3 建物之權利範圍「1/18」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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