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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王祖同即尊榮美牙牙醫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婷間給付離職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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