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小,80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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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8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麗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並補正原告公司之大、小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莊麗敏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又按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申請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經司法院核准後,得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於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事件,不適用之,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經司法院核准得以電腦設備聲請支付命令,此有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狀載有電子遞狀流水號(見本院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14076 號支付命令第3 頁)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由原告於書狀上補正其原告公司之大、小章。

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之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起算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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