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439,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4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瑜敏
被 告 古忠桓
古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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