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557,201705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秀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戴節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3月13日對本院106 年2 月24日104 年度桃簡字第55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06 年3 月27日提出上訴聲明狀。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915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8,91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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