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補,311,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1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吉宏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2,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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