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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19號
原 告 邱鳳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臻物業有限公司、陳世豪、許世澤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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