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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吳東龍
張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有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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