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呂俊廷
被 告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