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小,480,201609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孫羽文即貝提那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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