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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120號
上 訴 人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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