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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880號
抗 告 人 何意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朝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為105 年度桃簡字第880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前段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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