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小,1840,2017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8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佩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袖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7 日105 年度桃小字第18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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