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166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鐵和
訴訟代理人 邱和雄
被 告 劉香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7 月4 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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