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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383
號原 告 林晉祿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鍾家榛
陳昭卿
陳胎禹
陳胎祺
陳國書
賴政宏
賴政偉
兼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政顯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被 告 賴貴美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賴貴英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
賴貴芬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賴貴芳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陳胎祐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
陳鼎水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陳智惠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16樓之1
陳台 住花蓮縣○○鄉○○○街000號
陳台璞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3樓
陳台宰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
陳台德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
陳淑貞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5樓
盛蘊秀 住臺北市○○區○○路0號4樓
盛靜梅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
陳春英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15
樓
陳美秀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
陳王阿娥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楊子瑩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7樓
陳鼎憲 住同上
陳鼎仁 住同上
陳台盛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
陳燕燕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居4815 Palm St Bellaire,Tx 7740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美美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美秀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陳台仁 住花蓮縣○○鎮○○路00號
陳麗卿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之3
陳秀鳳 住花蓮縣○○鎮○○路00號
陳如玉 住臺東縣○○鄉○○○路0○0號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綉金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被 告 陳台照 住花蓮縣○○鎮○○路00號
陳台平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4
陳懿珍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陳懿文 住同上
吳振芳 住新北市○○區○○路0號
(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金山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林金富 住同上
林金雲 住臺北市○○區○○街0巷0弄00號4樓
居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楊吳麗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黃三益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臺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振茂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
樓
黃振盛 住同上
黃盈彗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
黃伊華 住同上
黃加瑩 住同上
黃筳修 住同上
上 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住同上
被 告 陳月珠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
謝阿好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余孝泓 住嘉義市○區○○○街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謝蕙如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陳贊翔 住桃園市○鎮區○○路00號
汪月(即陳胎瑤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號
陳鼎旭(即陳胎瑤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陳岱彣(即陳胎瑤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陳岱羚(即陳胎瑤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五關於對陳光昌遺產應繼分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列附表所示,另其中編號38關於繼承人「黃筵修」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筳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 繼承人 │判決正本記載之 │裁定更正後之 │
│ │ │對陳光昌遺產應繼分比例│對陳光昌遺產應繼分比例│
├──┼────┼───────────┼───────────┤
│1 │陳智惠 │7分之1 │7分之1 │
├──┼────┼───────────┼───────────┤
│2 │陳台啟 │56分之1 │56分之1 │
├──┼────┼───────────┼───────────┤
│3 │陳台璞 │56分之1 │56分之1 │
├──┼────┼───────────┼───────────┤
│4 │陳台宰 │56分之1 │56分之1 │
├──┼────┼───────────┼───────────┤
│5 │陳台德 │56分之1 │56分之1 │
├──┼────┼───────────┼───────────┤
│6 │陳淑貞 │56分之1 │56分之1 │
├──┼────┼───────────┼───────────┤
│7 │盛蘊秀 │112分之1 │112分之1 │
├──┼────┼───────────┼───────────┤
│8 │盛靜梅 │112分之1 │112分之1 │
├──┼────┼───────────┼───────────┤
│9 │陳春英 │56分之1 │56分之1 │
├──┼────┼───────────┼───────────┤
│10 │陳美秀 │56分之1 │56分之1 │
├──┼────┼───────────┼───────────┤
│11 │陳王阿娥│42分之1 │42分之1 │
├──┼────┼───────────┼───────────┤
│12 │楊子瑩 │126分之1 │126分之1 │
├──┼────┼───────────┼───────────┤
│13 │陳鼎憲 │126分之1 │126分之1 │
├──┼────┼───────────┼───────────┤
│14 │陳鼎仁 │126分之1 │126分之1 │
├──┼────┼───────────┼───────────┤
│15 │陳台盛 │42分之1 │42分之1 │
├──┼────┼───────────┼───────────┤
│16 │陳燕燕 │42分之1 │42分之1 │
├──┼────┼───────────┼───────────┤
│17 │陳美美 │42分之1 │42分之1 │
├──┼────┼───────────┼───────────┤
│18 │陳美秀 │42分之1 │42分之1 │
├──┼────┼───────────┼───────────┤
│19 │陳台照 │28分之1 │28分之1 │
├──┼────┼───────────┼───────────┤
│20 │陳台平 │28分之1 │28分之1 │
├──┼────┼───────────┼───────────┤
│21 │陳懿珍 │28分之1 │28分之1 │
├──┼────┼───────────┼───────────┤
│22 │陳懿文 │28分之1 │28分之1 │
├──┼────┼───────────┼───────────┤
│23 │陳台仁 │28分之1 │28分之1 │
├──┼────┼───────────┼───────────┤
│24 │陳麗卿 │28分之1 │28分之1 │
├──┼────┼───────────┼───────────┤
│25 │陳秀鳳 │28分之1 │28分之1 │
├──┼────┼───────────┼───────────┤
│26 │陳如玉 │28分之1 │28分之1 │
├──┼────┼───────────┼───────────┤
│27 │吳振芳 │28分之1 │49分之1 │
├──┼────┼───────────┼───────────┤
│28 │林金山 │84分之1 │147分之1 │
├──┼────┼───────────┼───────────┤
│29 │林金富 │84分之1 │147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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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林金雲 │84分之1 │147分之1 │
├──┼────┼───────────┼───────────┤
│31 │楊吳麗雲│28分之1 │49分之1 │
├──┼────┼───────────┼───────────┤
│32 │黃三益 │28分之1 │49分之1 │
├──┼────┼───────────┼───────────┤
│33 │黃振茂 │28分之1 │49分之1 │
├──┼────┼───────────┼───────────┤
│34 │黃振盛 │28分之1 │49分之1 │
├──┼────┼───────────┼───────────┤
│35 │黃盈彗 │112分之1 │196分之1 │
├──┼────┼───────────┼───────────┤
│36 │黃伊華 │112分之1 │196分之1 │
├──┼────┼───────────┼───────────┤
│37 │黃加瑩 │112分之1 │196分之1 │
├──┼────┼───────────┼───────────┤
│38 │黃筳修 │112分之1 │196分之1 │
├──┼────┼───────────┼───────────┤
│39 │陳月珠 │35分之1 │3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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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謝阿好 │35分之1 │35分之1 │
├──┼────┼───────────┼───────────┤
│41 │余孝泓 │35分之1 │3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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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謝蕙如 │35分之1 │35分之1 │
├──┼────┼───────────┼───────────┤
│43 │陳贊翔 │35分之1 │3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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