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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92號
原 告 張惠瑜
被 告 楊進祥
楊六合
楊清松
楊詩魁
楊月娥
楊柏村
楊文宗
楊文旭
楊文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7 月11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說明倘若原告並非前開土地唯一所有權人,其非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其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具當事人適格?若原告欲追加其他共有人為原告,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提出,並檢附與被告數量相同之繕本到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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