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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977號
原 告 劉奇方
被 告 邱和華
張淑娥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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