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小,468,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468號
原 告 大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達
被 告 魏謝桂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 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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