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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435號
原 告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君翰
被 告 莘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津
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以伊向被告購買衛浴設備,積欠款項為由向本院聲請對伊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0811 號支付命令),惟伊未曾被告購買衛浴設備,更未積欠被告款項,爰訴請確認前開支付命令所示債權不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可見原告僅係提起一般確認訴訟,又被告既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金門縣○○鎮○○里○○0 ○0 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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