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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語甯、張林金枝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買賣交客觀價值證明,以查報系爭房地標的價額,如未依限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代位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亦即以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參照);
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位依民法第87條規定訴請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5年5 月27日之買賣行為,及於105 年6 月2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不存在,並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張語甯請求被告張林金枝就系爭不動產於105 年6 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向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105 年桃資登字第000000號收件字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備位則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5 年5 月27日之買賣行為,及於105 年6 月2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並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張語甯請求被告張林金枝就系爭不動產於105 年6 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向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105 年桃資登字第230260號收件字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則依前揭說明,原告先位聲明部分,應以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
其備位聲明部分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又原告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本件原告起訴雖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3,901 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而繳交裁判費1,330 元,雖得認為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惟就先位聲明部分,原告未表明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依前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0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買賣交客觀價值證明(如仲介成交資料、估價報告、實價登錄等,但不得以依房屋之課稅現值),以查報系爭房地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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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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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桃園區 │大樹林│379 │ │6,263.00 │100000分之│
│ │ │ │ │ │ │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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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 │樣主要├─────┬─────┤ │
│ │建 號├─────────┤建築材│ 樓 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範 圍│
├─┼───┼─────────┼───┼─────┼─────┼───┤
│1 │12978 │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鋼筋混│ 52.82 │陽台: │1分之1│
│ │ │段379 地號 │凝土造│ │3.08 │ │
│ │ │ │,6 層│ ├─────┤ │
│ │ ├─────────┤ │ │雨遮: │ │
│ │ │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 │ │0.87 │ │
│ │ │11之1 號6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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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 │
│1、大樹林段13501 建號(12,428.45平方公尺):100000分之320。 │
│2、大樹林段13502 建號(1,776.77平方公尺):10000分之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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