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簡,501,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曾鏸民
曾祥圳
曾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而原告所據以請求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3條約定:「本契約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並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此涉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約定者,從其規定」,有上開約定書1 份在卷可憑,足認,本件消費借貸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