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補,176,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連貴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365,935 元,依上判例要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5,9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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