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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賴郁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周松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446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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