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詩涵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2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