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國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游定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