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小,351,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35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施佐樺
被 告 康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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