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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564號
原 告 甯雅涵
訴訟代理人 蔡杰熾
被 告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證,另「新北市新莊區」地址則遭無法轉交本人而郵退,是依上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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