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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599號
原 告 廖品豪
上列原告因與GM在線平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GM在線平台」之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或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依限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但書亦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具狀以「GM在線平台」為被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未提出「GM在線平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商業登記資料,從而被告究係何人確屬不明,原告之起訴顯已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惟依法尚屬可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補正「「GM在線平台」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或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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