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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85號
原 告 亞太惠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吳立偉
被 告 任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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