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77號
上 訴 人 游月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進賢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10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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